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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发布时间 : 2023-07-14 04:00:16 浏览 560次

每个作品都有作者,可以委托著作权。如果合同规定著作权属于委托方,创作者将失去作品签名的权利,著作权与作者无关。因此,你一定想知道,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吗?接下来,由司盟企服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

1、受托人和委托人可以同意著作权的所有权。一方面,它尊重作者的意愿,即受托人,另一方面,它是为了方便客户有效地使用作品。但双方可以自由同意,其所有权仅限于财产权,而不包括个人权利。个人权利只能属于受托人。

2、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法律规定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这是因为受托人接受委托完成作品,是委托作品的作者。根据保护作者和鼓励创作的立法目的,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当赋予受托人著作权。当然,受托人在享有著作权的同时也受到以下限制:

(1)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委托人提供委托作品。委托人有权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委托人未约定使用范围的,可以在委托创作的具体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事实上,一些艺术摄影企业拒绝履行上述义务,以垄断客户未来的印刷照片业务为借口,扣留照片底片。客户可以对这种行为追究违约责任。

(2)受托人行使著作权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不得妨碍委托人的正当使用。例如,受托人接受委托设计的商标标志后,无论委托人是否注册该商标,都不得以侵犯出版权为由阻止委托人在其商品和服务上使用该标志,也不得允许委托人的竞争对手使用该标志。

委托作品著作权

二、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如何确认

1、我国立法中规定的“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在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中被称为“共同作品”或“整体作品”,是指两人以上创作的、统一而不可分割使用的作品,认为这才是合作作品。共同作品通常由合作者共同构思和确定编写提纲、分工写作、统一定稿,由于思想观点相互渗透,以致虽有写作分工,也无法确定哪一部分属于谁的创作,所谓“你中有我,我中有你”.

2、我国“旧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如果不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新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方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三、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的例外

(1)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的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讲话人。讲话人或者报告人可以依据约定向执笔人给予适当的报酬。

(2)当事人合意以某人的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于著作权归属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被记载的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