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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侵犯著作权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发布时间 : 2023.07.14 11:56:17 浏览 428

只要行为人有违法所得3万以上、非法经营5万以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作品等。这是侵犯著作权的表现,需要立案处罚。所以今天,让我们来看看最新的侵犯著作权罪立案标准,以及相关问题的答案!

一、侵犯著作权罪的最新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视频作品、竞争机软件等作品,或者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书籍,或者未经录音、视频制作人许可。涉嫌制作、销售假冒他人签名的艺术作品的,应当立案追诉:

(一)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

(二)非法经营金额超过5万元的;

(3)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视频作品、竞争辩论机软件等作品,复制品总数超过500件(份);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人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品总数超过500张(份);

(5)其它情节严重的情况。

本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是以发布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间接收费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未经著作权人授权、伪造、变更著作权人授权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复制和发行。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本作品、音乐、电影、电视、视频作品、竞争机软件等作品,或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制作的视频产品的行为,视为本条规定的“复制发行”。

侵权产品持有人通过广告、征订等方式销售侵权产品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发行”。

本条规定的“非法经营金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知识产权损害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侵权产品的销售价值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售出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标价或已查明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无价格或者无法查明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计算。

最新侵犯著作权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二、著作权侵权赔偿的计算方法

著作权的侵害,以填补损害为主。通常,法院大都以侵害行为所致市场价值的损失,为其实际受损的额度。如市场价值完全被侵害行为所摧毁,则损害额即为全部的市场价值。困难在于原告就其市场价值举证不易,法院只能用各项间接证据来核定其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往往被告的受益额即推定为原告的损害额。但事实上,被告的受益额绝不相等于原告的损害额,可能或多或少。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也不愿轻易采取这种理论。

实际损害额计算上的困难,并不能排除法院估定受损价值的可能,法院仍可依据自由心证来评断估计。甚至当原告主张对其作品的精神价值远远超过市场价值时,法院也可以斟酌作品的性质,对原告作品的实际价值和能否复制进行判断,不过这已属“法定赔偿”的范围。

原告不仅可以请求现实利益的损害,还可请求因侵害而增加的支出等费用。但却不得请求即使被告经合法授权也可能伤害原告的营业的损失,以及被告将侵权物品出售给原告的代理商的损失。至于原告商誉的受损,如能有确实证明,也可获得补偿。但如在受侵害其间,总盈余实有增加,是无从请求商誉的损害的。

三、著作权侵权的民事责任包括哪些

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侵权的民事责任包括:

1.停止侵害。为能够及时制止侵权行为,防止扩大损害后果,受害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

2.消除影响。侵权人承担这项责任,应采取有效方式,说明事情真相,消除其侵权行为给著作权人带来的消极影响。

3.公开赔礼道歉。即应当是以可使公众了解的方式。承认侵权,并向著作权人表示歉意。

4.赔偿损失。赔偿损失又称损害赔偿。是指侵权人以自己的财产抵偿,弥补自己的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害。对财产损害的赔偿,以实际损害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作为确定赔偿金额的标准,不允许获得超过实际损害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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