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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赔偿标准

发布时间 : 2023.07.14 12:04:00 浏览 469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发明家发明的东西和作家写的文章都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有人侵犯了我们的著作权,我们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让我们来看看著作权侵权赔偿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侵权赔偿标准

1、基于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计算:

侵权使权利人利润减少的金额;

以报刊、书籍出版或者类似方式侵权的,可以参照国家有关稿酬的规定;

权利人合理的许可费;

复制品销量减少的权利人乘以复制品每个利润的积累;

侵权复制品数量乘以权利人每件复制品利润的积累;

因侵权导致权利人许可使用合同不能履行或难以正常履行而造成的预期利润损失;

侵权导致权利人作品价值下降造成的损失;

确定权利人实际损失的其他方法。

此外,诉讼造成的费用也应纳入赔偿范围。提起诉讼可能会发生很多费用,包括聘请律师的费用、调查取证费和停止侵权支付的差旅费、收集证据材料支付的费用、是否构成侵权的鉴定费等。被侵权人因诉讼而支付的调查费、律师费等费用,应当纳入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范围,以便当事人得到充分合理的补偿。这些费用是被侵权人因制止侵权而实际必须支付的费用,应当是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

2、以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为依据

最高院二〇〇〇20011年11月22日,《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法院在确定侵权赔偿金额时,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要求,根据侵权行为的直接经济损失和预期损失计算赔偿金额。侵权人不能证明其成本或者必要费用的,其因侵权行为收入为收入。

“侵权人违法所得”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产品销售利润2、营业利润3、净利润。一般情况下,被告的营业利润应当作为赔偿金额。比如侵权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出版发行一部享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共发行5000册,侵权赔偿金额为书单价乘发行金额5000册,减去合理费用打印、发行、发行折扣即可获得侵权所得。

3、法定赔偿

最高院在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通过的《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被侵权人损失不能确定的,法院可以根据被侵权人的要求,在5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金额,最多不得超过50万元”。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法院应当根据侵权情况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上述规定是法定赔偿。当难以查明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害或侵权人的侵权利益时,法院应当根据侵权人的过错性质、侵权情节等因素,在法定赔偿范围内确定具体赔偿金额。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法定赔偿的前提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难以计算。赔偿金额由法院决定,一般由法院根据侵权情况、侵权影响等方面进行判决。最高金额为50万元,没有最低限额。

著作权侵权赔偿标准

二、侵犯著作权一般赔偿多少

侵犯著作权,侵权人应当承担著作权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其赔偿应按下列标准计算:

1.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数额;例如原告复制品销量减少的数量乘以该复制品每件利润之积。或者被告以报刊、图书出版或类似方式侵权的,可以参照国家有关稿酬的规定。这种方法在涉及文字作品、著作权案当中应该得到普遍使用,但是涉及电影作品的情况不是很多,等等多种计算方式

2.权利人的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实践中的难以操作。举证,应当由原告初步举证证明被告侵权所得,或者阐述合理理由后,由被告举证反驳。被告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可以支持原告主张。在线观看的数字,如果能认定这些数字是真实的,法院可以再确定一个合理的方法,然后计算出被告获利的数额。但是如果被告否认点击数字的真实性,被告一定要有充分的证据进行反驳,点击率实际上是确定赔偿数额的一个非常常用的方法。

3.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4.赔偿的数额应当包含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三、侵犯著作权罪金额40万怎么判刑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以上所称“以营利为目的”,包括,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

以上所称“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

以上所称“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复制发行”。侵权产品的持有人通过广告、征订等方式推销侵权产品的,属于“发行”。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上述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二千五百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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