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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版权侵权

发布时间 : 2023.07.18 15:59:55 浏览 498

现代社会知识产权是公民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受法律保护。版权,又称著作权,是著作权创作自己的作品的权利。现实生活中也存在版权侵权行为。接下来,我们将整理如何处理版权侵权的相关内容。

一、如何处理版权侵权?

版权侵权纠纷是指争议各方就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各方应承担什么责任而发生的纠纷。如果发生版权侵权纠纷,有以下处理方法:调解、仲裁和诉讼。

1、调解

国家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社会团体/组织,主持、教育、指导当事人协商作品版权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达成和解计划,签订调解协议。但是,调解没有法律强制执行的特点。如果一方不遵守“游戏规则”

2、仲裁

版权仲裁机构按照规定的仲裁程序对版权纠纷案件进行裁决,主要适用于与版权合同的纠纷。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诉讼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调解或者仲裁失败的前提下,可以转为诉讼,也可以直接通过诉讼解决版权侵权纠纷。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有权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等财产,制止侵权行为。

为防止当事人的证据损坏,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法院将在48时内裁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根据《著作权法》,如果侵权行为非常恶劣,不及时制止,将严重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禁止和财产保全措施。

如何处理版权侵权

二、版权侵权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两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计算。”

诉讼时效制度的核心是权利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民事权利被侵犯之日起,3年期间向人民法院提起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请求,即权利人应当主动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超过3年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提起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然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在规定其适用《民法典》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时,又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不适用《民法典》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

依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利人超过两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两年计算”解释,权利人提起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不适用《民法典》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权利人可以抛开诉讼时效制度,不受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只要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权利人提起诉讼时侵权行为仍在持续,均可向人民法院请求著作权保护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仍可予以支持,权利人仍可获得自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的侵权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解释,是将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圈定在该著作权的保护期内,从法律的角度对该诉讼时效作出延长的规定,这一抛弃诉讼时效的直接后果可能因此出现权利人维权的消极意识和权利人的权利的滥用。

三、侵犯版权的行为都有什么

根据《著作权法》第47条和第48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有: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著作权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十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三)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十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五)未经录音录像制著作权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六)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九)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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