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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使用合同著作权许可的方式

发布时间 : 2023.07.18 14:23:31 浏览 557

著作权是著作权创作后自然产生的一种权利,也需要著作权人进行独立保护,那么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三种许可方式呢?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司盟企服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让我们一起了解。

一、使用合同的三种许可方式进行著作权许可

《著作权法》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与著作权人签订合同或者取得许可证,但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1、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许可使用作品的方式,如出版许可证、录音录像许可证、表演许可证或广播电视台播放许可证,以防止用户超出使用范围。

2、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取得专有使用权的用户,有权排除所有他人,包括著作权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合同中注明这一点有助于澄清用户和著作权人的权利。

3、许可使用的范围和期限。合同应当明确许可使用的区域范围,合同的有效期不得超过十年。合同期满后可以续订。

4、报酬标准和方法。使用作品的报酬标准应当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合同另有规定的,也可以按照合同支付报酬。

5、违约责任。

6、双方承认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国家版权局负责提供各种标准样式的许可使用合同。

使用合同作为许可证

二、著作权法定许可的范围

(一)教科书的法定许可

我国《著作权法》第23条规定:“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著作权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我国著作权的法定许可包括教科书的法定许可、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播放已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但应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著作权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所享有的其他权利。”

该项法定许可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首先,使用的目的必须是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国家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不属于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大专院校的教科书就不适用法定许可;其次,使用的内容只能限于已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

(二)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

我国《著作权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该项法定许可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首先,被转载、摘编的是发表在报刊上的作品;其次,能够转载、摘编的主体同样是报社、期刊社。其他媒体如出版图书的出版社的使用不适用法定许可。值得注意的是,有权发表不得转载、摘编声明的是著作权人,而不是刊登作品的报刊。实践中,许多报刊杂志经常声称“未经本刊同意,不得转载和摘编本刊发表的作品”。此类声明必须经过著作权人的授权才有效。

(三)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

我国《著作权法》第40条第3款规定:“录音制著作权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必征得权利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向其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该项法定许可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首先,被使用的是音乐作品,而且是已经被他人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如果先前的录制是非法的,即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而录制为录音制品,其音乐作品不能作为法定许可的对象。其次,录音制著作权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必须独立录制,其不能翻录他人在先录制的录音制品。

(四)播放已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

我国《著作权法》第43条第2款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我国《著作权法》第44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该项法定许可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首先,播放的主体是广播电台、电视台;其次,播放的内容是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以及已发表的作品,但是不包括电影作品和录像制品。

著作权的法定许可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著作权、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限制。

三、著作权许可法定情形

法定许可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著作权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著作权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作品在报刊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3、录音制著作权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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