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著作权许可证的期限:使用著作权许可证的概念
在申请著作权时,一般在著作权有一定的经济利益时,所以使用著作权许可的期限:使用著作权许可的概念和特点?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司盟企服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让我们一起了解。
一、使用著作权许可的期限:使用著作权许可的概念和特征
1、普通许可
2、排他许可
3、独占许可
不难看出,从普通许可证到独家许可证,权利的独家性不断增加,并倾向于被许可方。因此,被许可方还需要支付比普通许可证和排他许可证更多的交易对价才能获得独家许可。

二、著作权法定许可有哪些情形
(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著作权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著作权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作品在报刊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3)录音制著作权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著作权法定许可规定是什么?
我国《著作权法》第23条规定:“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著作权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我国著作权的法定许可包括教科书的法定许可、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播放已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但应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著作权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所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33条第2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40条第3款规定:“录音制著作权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必征得权利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向其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第43条第2款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第44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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