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著作权许可的类型
在中国的知识产权中,著作权属于中国的产权之一。对于著作权许可的使用,其类型可以是普通许可证、排他许可证和独家许可证。接下来,司盟企服小编将整理出使用著作权许可的类型问题的答案,让我们一起向下看。
一、使用著作权许可证的类型
1、普通许可证,又称“一般执行许可证”或“非独家许可证”,是指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在规定范围内使用作品,同时保留其在规定范围内使用作品,许可他人使用作品的许可方式。
2、排他许可是指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在规定范围内使用作品,并保留其继续在规定范围内使用作品的权利,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作品的许可方式。排他许可的独占性高于普通许可,低于独占许可。
3、独家许可是指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在约定范围内使用作品,在约定许可期内无权行使有关权利,更不用说许可他人使用作品了。独家许可协议是独家许可合同,是一种国际许可合同,即受让人在一定地区和期限内享有独家使用权,供应商和任何第三方不得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该技术制造和销售该地区的产品。因此,受让人需要向供应商支付相当高的使用费和佣金。

二、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是什么吗
著作人身权,又称著作精神权利,指著作权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是著作权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
(一)作品在报刊上刊登后,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我国著作权法第32条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二)表演者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
我国著作权法第36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三)录音制著作权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我国著作权法第39条规定,录音录像制著作权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录像制著作权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制著作权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
我国著作权法第42条和第43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三、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是什么吗
著作人身权,又称著作精神权利,指著作权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是著作权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
(一)作品在报刊上刊登后,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我国著作权法第32条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二)表演者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
我国著作权法第36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三)录音制著作权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我国著作权法第39条规定,录音录像制著作权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录像制著作权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制著作权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
我国著作权法第42条和第43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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