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保护之通过司法程序给予保护
发布时间 : 2024-11-24 03:15:00 浏览 272次
2001年12月1日,第二次修正并施行的《商标法》在第十三条明确对驰名商标给予保护。
2001年7月1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赋予人民法院依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权力。

2001年11月2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01)高知终字第47号美国杜邦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中认定:杜邦公司“DUPONT”商标为驰名商标。
2002年10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第一条第(二)项将损害已注册驰名商标利益的行为纳入《商标法》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予以规制。
2009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确立了对已注册驰名商标可以给予“反淡化”的保护。
2009年12月1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09)高行终字第1418号关于“伊利YiLi”商标异议复审案二审判决中认定。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牛奶、牛奶制品上注册的第613251号“伊利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
他人在水龙头、浴室装置、卫生器械和设备等商品上申请的“伊利YiLi”商标构成对前述“伊利及图”商标的淡化,不应予以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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