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与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
1995年7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竟争行为,是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规定,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所称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包括足以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定所称特有,是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定所称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是指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名称已经作为商标注册的除外。此可见,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与驰名商标具有以下共同之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