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侵权的认定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容易导致混淆"是指足以使相关公众对使用驰名商标和被诉商标的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使用驰名商标和被诉商标的经营者之间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是指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