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在协调商标立法方面的经验
1988年,欧共体总结20多年的商标立法研究,颁布了《协调成员国商标立法一号指令》(以下简称一号指令),该指令要求各成员国至迟于1992年底之前按指令要求完成国内商标立法的修改。指令的颁布在欧共体商标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代表了现代商标立法的最新成就。指令在协调各成员国商标立法、保障商品在共同体范围的自由流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令第7条第1款规定:“商标所有人本人或经其同意将带有商标的商品在共同体内投放市场后,商标赋予其所有人的权利不得用来禁止在该商品上使用该商标。是有关权利用尽的规定,对商标权进行上述限制的目的在于实现商品在共同体范围内的自由流通。指令出台后,法国、英国、德国等各成员国相继按照指令的要求对自己的商标法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国基本放弃了1938年《商标法》的体例,另起炉灶。盟的12个国家也按照一号指令修改了商标法。士、南非等与欧盟关系密切的国家甚至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商标法”修改也深受一号指令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