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发明创造专利权应当是怎样的归属?被告解某曾在原告大丰公司任职,历任品质管理部副部长、部长,天窗销售公司总经理等职务。12年是11月份,被告从原告处离职。2013年4月,被告申请开窗系统发明专利,并于同年7月公告。原告 认为该专利是被告利用其在大丰公司工作期间接触、管理、知悉、掌握的天窗技术信息进行的发明创造,应属职务发明创造,请求判令确认其申请权归大丰公司。被告辩称,该专利系被告与另外四名案外人经过智力发明创造形成的,与被告曾在原告处承担的工作和指派的任务没有任何相关性,且该专利与原告的天窗技术分属不同领域,原告主张其为职务发明无事实和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