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商标权制度的发展和演变
1857年的《商标法》从一开始就对注册及未注册的商标均给以保护。在法国,是一种法律保护两种商标,不同于英国、美国、德国两种法律保护两种商标。法国商标制度从来不允许不同人的相同商标同时存在,只允许最先使用人或最先注册人独家享有商标权。冲突,诉讼两方当中,一个是最先使用人,另一个是最先注册人,而一个开始使用的时间与另一个获得注册的时间又分别出现相同(这种情况极为罕见),那么所有权就判给最先使人。与注册两种制度的并行,在法国也经历了一百多年。964年之前,法国的商标管理是最“自由”的(应当说是最放任的),它的特点是:对注册申请不做任何审查;商标注册与不注册一律有效。“保护”制度实际上很难提供任何有效的保护。当时法国商标所有人的真实权利,只能在冲突诉讼中由法院给予确认。心经商的人,对诉诸法院解决问题往往不感兴趣,他们要求在商标注册时就能够对自己的权利有个明确的划定。要求改革的呼声越来越强烈。就出现了1964年的法国新的《商标法》,亦即现行商标法。对旧的商标制度做了三项重大改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