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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国人和外国企业的强制委托商标代理

    第一,本国国民没有语言上的障碍,而外国人则不同;第二,本国企业般设有专门从事知识产权管理的专业部门和人员,他们比较熟悉本国的知识产权法律,而外国企业一般对申请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不够了解。从维护主权国家的尊严,保护外国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商标法律事务的质量和提高商标注册管理机关的工作效率的角度出发,一般国家都对外国申请人规定了强制委托代理原则。在原《商标法》第十条的基础上作了相应修改,将其中的“国家指定”修改为“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认为,虽然作了这样较之以前相对宽松的规定,但中国申请人与外国申请人之间在办理商标事宜方面存在的差距并没有彻底解决,即中国申请人可以直接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而外国申请人却需要通过国家认可的代理组织申请商标注册,也就是说,外国人无权直接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这样规定也是符合《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要求的,因为外国申请人通过代理机构在他国申请商标注册,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允许各成员国在履行国民待遇义务时可以作出的保留的事项,只是不适用指定代理。修政《商标法》时将指定代理修改为经国家认可的机构代理,这样该条规定内容就完全符合《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的要求了。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本条规定了两方面的限制:一是应当委托代理组织代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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