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色商标国际注册的功能性认定
对颜色商标进行功能性限制,主要在于防止企业对本应处于公共领域内具有功能性的商品颜色的独占。EP规定颜色本身可能具有功能性,只要该颜色产生了实用或功能性的优点。特定颜色对于商品的目的和使用是必不可少的或者影响到商品的成本或质量,则被认为具有实用功能性。wens-Coring案中法院通过Morton-Norwich四要素因素来认定商品特征是否具有功能性。认为没有任何证据或主张表明申请注册的粉色违反了Morton-Norwich四要素,也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其他竞争者没有可以替代的颜色使用;反之,如果一种任意的颜色设计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或者其他企业已经采用了大量的颜色设计,法院会将其视为该颜色本质上不具备功能性的初步证据。公众在玻璃纤维绝缘体上使用粉色既不会阻碍竞争,也不会使商标所有人从商品中取得任何实质性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