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申请人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我国在1985年加入《巴黎公约》之前,先后与30多个国家签订了商标保护的双边协议。之后,由于《巴黎公约》拥有一百多个世界主要国家的成员国,并且公约有关于国民待遇原则的规定,因此我国不再与其他国家签订双边协议,但又加人了《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马德里协定》等公约。申请人所属国与我国既无协议,又不同属于任何一个国际公约的,则按对等原则办理,只要申请人所属国同意接受我国公民的商标注册申请,我国便可对等地接受对方的商标注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