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传统商标在国外注册必须与国内注册一样的理论依据
(一)非传统商标按原属国原样予以注册的国际法《巴黎公约》签订之时许多国家尚不允许文字商标的注册,类似的许多商标形式方面的限制使得商标所有人不能在多个国家使用原样的商标。《巴黎公约》起草之时,各国就已意识到各国对于构成商标标记规定的差异可能会给国际贸易的发展造成消极的影响,考虑到在国际范围内采用统一的商标对于商标所有人和公众的利益,为降低各国对于构成商标的要素的差异对商标国际注册的影响,《巴黎公约》第6条之五规定公约各成员国按原属国原样予以注册义务(原样注册义务)——在原属国正式注册的每一商标,除应受该条规定的保留条件的约束外,该联盟其他国家也应和在原属国注册那样接受申请和给予保护。一个商标在原属国已经正规注册,即使它在形式上不符合本国法律的要求,该联盟的其他成员国也有义务接受并予以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