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和招牌名字不一样吗?
发布时间 : 2023-06-08 04:01:55 浏览 1041次
营业执照不同于招牌名称。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以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部门备案,因此可以有不同的词语。
一、营业执照和招牌名字有什么区别吗?
是的。招牌名称可以适当简化,不能完全不同。
企业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纸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注册企业名称相同。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以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部门备案。

二、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含有那些内容和文字
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的;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部队番号; “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字词; 汉语拼音、字母、外国文字、标点符号; 不符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和文字。
三、公司改名字重新签合同赔偿吗
公司改名合同重签没有赔偿。《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需要给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上一篇
营业执照经营者的名字可以改吗?下一篇
以公司的名义买车不用花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