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2009年8月19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各院令第567号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行为,便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以设立合伙企业的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扩人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称《合伙企业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是指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第三条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守《合伙企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有关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