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1996年7月24日进行了修改,其修改部分于1996年7月25日生效,其中第29条第3款于1999年1月1日生效。商标立法中,依驰名程度的高低,有非常驰名商标与一般驰名商标之分,对非常驰名商标确定“绝对保护主义”的反淡化理论,即禁止将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用于不相类似商品上,只要此种使用会削弱或影响该知名商标的显著性及信誉。国《商标法》第14条第2款3项规定,禁止使用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用于不相类似商品上只要此种使用会削弱或影响该知名商标的显著性及信誉。条规定,如果该商标与在先申请或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并且所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与已申请或巳注册的在先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近似,而在先商标在德国境内拥有声誉,并且没有正当理由使用该注册商标将不公正地利用或损害该商标的显著性或声誉,可以撤销商标的注册。一般驰名商标的保护则仅限于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中,仍停留在《巴黎公约》保护的水平上,如德国《商标法》第10条规定了驰名商标的保护,即如果一个商标与巴黎公约第6条之2意义的在德国境内驰名的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以及如果达到了第9条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