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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有几种

发布时间 : 2023-06-12 10:05:17 浏览 525次

对于一些公司和企业来说,一般会在发展过程中分配一些股权,为了让公司发展得更好,对于股东来说,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投资方式,那么公司股东有多少种投资方式呢?以下是司盟企服小编为您介绍。

首先,公司股东有几种投资方式

股东出资是指股东(包括发起人和认股人)按照协议和法律、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者履行其他支付义务,以获得股份或者股权。中国《公司法》确认的股东出资方式有货币和非货币性财产,可分为:

1、这里提到的货币通常是指中国的法定货币,即人民币。股东是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外币出资。

2、实物股东的实物出资一般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实物原为股东所有。第二,投资实物是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否则这种投资毫无意义,只是增加了公司出售实物的麻烦。

3、知识产权包括作权和工业产权。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

4、土地使用权公司需要一定的地方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因此,公司股东可以以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出资。

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有几种

二、确认股东出资无效由哪级法院管辖

实践中,确认股东出资无效一般来说直接在公司的登记地进行法院起诉,或者是在营业的地方进行起诉也可以

1、在实践中,公司主要办事机构一般是指公司董事会等重要机构。因为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机构,对外代表公司的。

2、在实践中,公司主要办事机构一般也指公司的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可能在登记地,也可能在营业地,而营业地可能有多个主要的营业地、次要的营业地。但是会出现如下问题:

(1)主要和次要营业地难以区分,主要营业地未必是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这样往往会发生管辖异议。

(2)增加了原告的取证难度。原告起诉时必须去实地勘察营业地,并取得照片等初步证据。

3、登记地具有唯一性,一般以登记地为当然管辖地。

公司可以建立多处生产、营业场所,但是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住所只能有一个,应当是在为其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的辖区内。营业地也可以管辖,对方提出管辖异议的,经查该营业地是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可以继续管辖,经查该营业地不是主要办事机构的,应当移送登记地管辖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管辖。

三、公司法对股东出资有什么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1、货币: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流动资金,以支付创建公司时的开支和启动公司运营。因此,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

2、实物:实物出资一般是以机器设备、原料、零部件、货物、建筑物和厂房等作为出资。

3、知识产权:所谓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传统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

4、 土地使用权: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后向公司出资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另一种是公司向所在地的县市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通过订阅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公司依照规定缴纳场地使用费。前者为股东的出资方式,但必须依法履行有关手续。

5、劳务和信用出资:有些大陆法系国家,还允许股东以劳务和信用出资,但仅限于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分有限公司则不允许股东以劳务和信用出资。我国<<公司法>>虽未明确禁止股东以劳务和信用出资,但从其列举的股东出资标的来看,我国不允许股东以劳务和信用向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而合伙企业是可以以劳务出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