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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资方式

发布时间 : 2023.06.12 19:18 浏览 197

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都明确规定了其股东的投资方式。让我们从法律规定出发,详细说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投资方式。欢迎浏览和阅读。

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的方式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性财产进行估价,可以依法转让;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因此,发起人可以通过货币资产、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债权、股权等方式出资。其中,实物资产是指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物品,包括房地产、机械设备、办公设备、交通工具、原材料等;无形资产主要是指土地使用权、水产养殖权、采矿权和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动、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的财产出资。”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性财产进行估价和转让;但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本法规定简洁明了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四种股东出资形式。

1、货币是最常见、最常见的投资形式,也是最有争议的投资形式。货币是一种适用于“占有即所有”规则的特殊类型。简而言之,“钱被花的时候,钱就是花钱的人。“即使货币的来源和性质存在问题,一旦股东完成货币投资,资金也会确定进入公司账户,作为公司的资本由公司控制。即使股东最终有偿还资金的法律义务,强制执行也只能通过拍卖或出售股东所拥有的股份,而不是让公司退还股东出资的资金。

2、自古以来,土地就是地球上最有价值的资源。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一定的场所,土地是所有公司必不可少、最重要的资产。中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只有国家和农村集体在中国大陆拥有土地所有权。然而,事实上,所谓国家拥有的大部分土地所有权都集中在县以上政府手中。因此,在大多数国有企业、国家和私营企业中,国家的土地出资实际上表现为地方政府的出资。由于我国的土地公有制,所谓的“土地使用权”应运而生。目前,我国土地使用权的一次性审批使用寿命最长为70年,到期后可通过审批延长。

3、实物,实物出资在实践中相当普遍,用于出资的实物大多是桌椅板凳、机械设备等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实物。不能使用的实物通常需要拍卖并出售成资金。出资所需的实物出资需要评估,这就是“私法自治”领域的问题,法律在这里没有做太多干预。因此,实物出资也是实践中股东抽逃出资、虚假出资等问题的根源之一。  实物投资的最大优势是股东直接将公司所需的实物交付给公司,减少了公司以市场价格购买实物的环节。简而言之,“股东多算钱,公司少花钱,没有中间商赚差价。”

4、起初,《公司法》规定了“工业产权”,具有明显的时代背景。后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2005年改为知识产权,包括作权。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资方式

二、出资证明书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出资证明书为要式证券。所谓要式证券,就证券的形式和记载事项由法律作出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任意创设的证券。我国《公司法》规定出资证明书的制作和记载事项必须按照法定的方式进行,因此,出资证明书属于要式证券。

第二,出资证明书为非设证券。所谓非设证券式相对于设权证券而言的,它是指依据证券所能行使的权利,并非由证券本身所创设,而是产生于证券的基础法律关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并非由出资证明书本身所创设,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来源于股东的出资。出资证明书只不过是起到表征股东地位和股东权益,记载和反映股东出资的客观状况和作用而已。因此,出资证明书同设定权利的设权证券,如票据,由很大的区别。

第三,出资证明书为有价证券。出资证明书表征公司股东的权利,其中主要是财产性权利,因此,出资证明书具有有价证券的性质。但是,出资证明书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又有很大的不同,后者是可流通的有价证券,而前者则是流通受到限制的有价证券。

第四,出资证明书为成立后的有限责任公司所特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未成立之前的有限责任公司均不得向公司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三、认缴出资能否追究股东出资责任

认缴出资可以追究股东出资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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