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写股东出资协议才有效
发布时间 : 2023-06-12 10:07:25 浏览 496次
事实上,很多事情我们都不太了解,在现实生活中,中国的隐藏股东很常见,虽然隐藏的股东可以避免一些法律风险,但也承担很大的风险。为了防范这些风险,隐藏的股东通常会签署一份投资合作协议,那么如何撰写一般的隐藏股东协议,如何撰写才能有效呢?以下司盟企服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一般隐形股东协议怎么写?
实际投资者(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
名义投资者(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以乙方名义投资设立×××本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事项达成以下协议,以便双方遵守:
(1)目标公司的基本情况
1、目标公司是投资者向湘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公司信息中记载的股东为:
2、以乙方名义出资的目标公司占×××公司%股权,但实际投资者为甲方。作为实际投资者,甲方实际上已经向前发展×××公司投资人民币万元。
3、 乙方应设立新的目标公司×××自愿接受甲方×××委托,以显名投资者的名义登记为股东×××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工商登记材料。乙方×××名义上在××公司出资比例为%,自愿接受甲方委托××公司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
(二)股东形式和出资来源
1、甲乙双方一致确认甲方为××公司的实际投资者拥有正确的××公司的投资权和实际股东权是××公司的隐名投资者、实际投资者、实际控制人××公司对外经营行为产生的投资风险××公司出资额限于对外承担有限责任,并承担作为股东应尽的全部义务,同时,绝对独立享受××公司的利润分配、控制和所有权。
2、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乙方以个人名义接受甲方委托××公司名义上××%投资者和股东的比例为××该公司的著名投资者和股东。乙方不对××对公司的经营投资风险承担责任,也对公司的经营投资风险承担责任××公司的利润分配不享有任何分配权、控制权和所有权。
3、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乙方持有××公司××%所有股份的出资金均来自甲方。乙方没有××公司实际投资任何以货币或实物形式反映的等价资本。
(三)公司具体经营事务的管理和决策
1、甲方作为××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涉及股东权利的规定,公司的隐名投资者、实际投资者和实际控制人有权管理、控制和最终决策公司的所有经营事务。甲方具体负责××公司的各项经营事务,实际行使股东的各项权利,负责公司的各项印章。
2、乙方作为××公司的显名投资者和股东不负责××公司的具体业务事务。也对××公司的经营没有最终决策权。乙方对××公司及其他股东应披露与甲方的关系,使公司及其他股东承认甲方实际行使股东权利。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甲方享有××乙方名义下的实际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经营决策权和利润分配权。
(2)甲方有权随时按照××公司的经营状况应随时调整××乙方名义下的股权比例包括但不限于增减股权、增资扩股、合并重组、分立、解散、清算等。
(3) 甲方有权自行或派专人负责××公司公章、财务印章、财务账簿等。
(4)乙方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委托义务时,有权随时终止对乙方的委托,并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将其著名股东的权利转让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
(5)甲方有权召开股东大会,作出股东大会决议。
在法定代表人期间,如甲方的行为造成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即乙方必须承担外部责任或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乙方实际发生损失的,可以向甲方追偿。

二、股东出资方式不包括哪些
股东出资不包括的方式有: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等。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投资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及劳务等非货币财产依法进行货币评估和转让。
司盟企服提醒你,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核实,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其价格。法律、行政法规对估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常见的股东出资纠纷包括哪些类型
1、虚假出资纠纷。虚假出资是指股东认缴出资而未实际出资,取得公司股权的情形。虚假出资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以无实际现金流通的虚假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以虚假的实物出资手续验资报告;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但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等。
2、出资不足纠纷。出资不足是指在约定的期限内,股东仅仅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或者未能补足出资的情形。出资不足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货币出资只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
3、逾期出资纠纷。逾期出资是指股东没有按期缴足出资的情形。《公司法》允许注册资本分期缴纳,规定了首次出资的限额。实践中,经常发生的纠纷是股东首次出资符合法律规定及约定,但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履行首期出资之后的分期出资义务。
4、抽逃出资纠纷。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在在公司成立后违法将出资收回。抽逃出资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股东设立公司时,验资后将出资转出(新法取消了验资程序),公司并未实际使用出资;公司收购股东的股份,但未按规定处置该股份;公司未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即先行分配利润;公司制作虚假会计报表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出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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