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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缺陷的责任

发布时间 : 2023-06-12 10:47:38 浏览 593次

在实践中,我们中的许多人可能会接触到股东投资缺陷的责任,但因为我们不太了解,所以很多事情都不是很清楚。因此,下一步将由司盟企服小编为您介绍股东投资缺陷的责任及其相关知识,希望帮助您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股东出资缺陷应承担的责任

股东出资缺陷的责任

二、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情形是什么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三种情形:

1.公司进入破产程序;

2.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已实际上破产但不申请破产的;

3.公司不能清偿债务又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三、公司法列举的出资方式

新《公司法》将出资方式分为货币出资和非货币(现物)出资两种方式。

(一)货币出资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注册资本中以货币出资的,股东应当将其认缴的出资足额存入新设立公司所在地银行的“专用帐户”。公司成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专用帐户”内的资金。

“专用帐户”的开立、撤销及该帐户资金的划转,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非货币(现物)出资

对于非货币(现物)出资的比例,我国新《公司法》未作明确规定,但从《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可推出非货币(现物)出资的比例可以不超过百分之七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