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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是什么?

发布时间 : 2023-05-23 11:40:11 浏览 1518次

在进行股权处理时,如果不是本人持股,也需要登记人处理,那么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是什么呢?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司盟企服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让我们一起了解。

一、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是什么?

表现形式:未经“隐名股东”同意,“显名股东”转让其股权。

法律后果:“著名股东”违反与“隐名股东”的协议,擅自转让股权。由于公司章程中股东登记的宣传作用,股权转让仍具有法律效力,不得与善意的第三方抗争。此时,“隐名股东”的权益将受到损害。

预防措施:“显名股东”未经“隐名股东”同意转让其股权,实际上是“显名股东”无权处分,经“隐名股东”认可即有效。如果“隐藏股东”不承认,但第三人善意(善意条件:第三人是否不知道,是否支付价格,是否有公平合理的价格支付合理对价和股权变更登记)不得对抗,“隐藏股东”股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时“隐藏股东”可以根据持有协议要求“著名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或主张“著名股东”侵权。

风险防范措施:(1)首先通过确认诉讼确立其对公司的权利,然后转让其股权。(2)“著名股东”首先将其股权转让给第三方,然后由第三方取得股东资格。“隐名股东”在与他人签订代理协议时,应注意相关条款的改进,并约定明确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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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份转让转让登记受理审查

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十条规定,经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审查,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二)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五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

(五)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六)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新公司股份转让需要交税吗

需要将收益部分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份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自然人股份转让行为,转让方需要按“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即:以转让股份的收入额减除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份转让主要涉及到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份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