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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范围规定

发布时间 : 2023.05.23 20:07 浏览 494

无论世界上发生什么,都会有一个范围,就像管理者一样,管理员工的数量是有限的,因为一个人的管理人员超过了他的管理能力,这将使管理混乱。那么,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范围规定了吗?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司盟企服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让我们一起了解。

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范围规定

(一)股份转让场所限制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在实践中,由于非上市和未上市的股份公司仍有一定的封闭性,只要股份转让遵循股票交付并记录在股东名单中,其效力在实践中仍得到认可。上市公司和新三板上市公司必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制度进行交易。非上市、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在依法设立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或者产权交易所进行交易。

(二)记名股东和无记名股票的转让规则不同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记录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以代表人的名义单独设立户名或者记名。”

由此可见,法律强制发起人股票和法人持有的股票必须是记名股票。对于其他自然人持有的股票,授权股份公司决定发行记名股票或无记名股票。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股东以背书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公司应当将受让人的姓名、姓名、住所记录在股东名册中。”

为计算股东大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量,确定盈余分配支付对象,《公司法》第139条第2款特别规定,“股东大会前20天内或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天内,不得变更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出发。”

股东名册的登记是突出股份公司股东身份并相应对抗公司的充分证据。股份转让但股东名册仍变更的,股东不得对抗公司。实际上,股份公司股东在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天内转让股份的,不影响股份转让的有效性,但这种股份转让行为不得与股份公司抗争。公司仍有权按照股利分配基准日前五天股东名册中记载的内容向股东(尽管股份已转让)分配股利。此时,受让股份的股东将无法从公司除首领股利,因为他们无法与公司抗争。在实践中,这种股票也被称为除息股。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股东将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具有法律效力。”

(三)发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的特殊限制

根据《公司法》第141条第1款的规定,“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自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法》第十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公司股份及其变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是董事、监事、高级公司 管理人员转让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范围规定

二、股份工商转让登记一年

股份转让需要有以下注意事项:

所有股东到工商管理局签字,带好身份证原件;准备工商材料:股份转让协议、老股东会决议、新股东会决议、新公司章程;工商局会经公司股份转让进行备案;工商转让好以后如涉及法人转让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也需要转让。转让税务登记证。有限责任公司转让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至工商部门办理转让登记。

三、小规模公司股份转让流程

(一)所需资料

1、旧的公司章程;

2、打一份新的公司章程;

3、营业执照正副本(不能复印件);

4、公章;

5、各股东身份证;

6、需要填写的资料:

(1)转让申请书(签字和盖公章)

(2)出资人情况表(需要盖公章)

(3)该转让公司的董事、监事选举决议(新股东签字)

(4)该公司股份同意修改公司章程决议(新股东签字)

(5)该公司股份转让协议(原股东签字)

(6)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身份证上签字和盖公章)

(7)该公司股份转让协议2(按要求签字)

(8)该公司执行董事聘任经理决议(签字)

(9)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签字和盖公章)

注:资料填写完整之后,在身份证复印件上签上本人名字,并写上“与原件一致”,该签字的地方签字,保持字迹一致。

(二)带上资料,拿到工商局,等待通知去领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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