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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公司股权转让合同

发布时间 : 2023-05-24 06:24:19 浏览 443次

有些原因是受让人在履行股权转让合同时忽视支付义务,希望终止。那么,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的终止呢?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司盟企服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让我们一起了解。

一、解除公司股权转让合同

合同终止时,未履行的债务自终止时被消除,已履行的债务不被消除,而是新的返还债务。合同的完全不履行、不当履行和部分不履行将导致合同的终止。

股权转让合同是公司经营变更过程中最常见的合同形式。股权转让双方通常以两种形式签订合同,一种是直接使用工商局提供的模式,这种形式往往方便工商登记程序或适用简单、小型廉价股权转让,另一种是根据交易双方的特殊情况,量身定制股权转让合同。当然,在更多的情况下,这两种合同并存在于股权交易行为中。公开使用工商模式变更登记,避免缴纳股权交易溢价所得税,私下制定股权转让合同,详细约定交易条件。为了最大限度地保证双方的交易,当事人通常会尽可能详细地处理付款时间、公司现状、股权变更程序和违约责任。然而,交易条件越详细,出现问题的概率就越大。

在合同履行问题开始时,双方通常可以友好协商,但当小问题长期无法解决或大问题爆发时,双方可能想要“一拍两散”,“终止股权转让合同”已成为典型的诉讼“需求”。

虽然《民法典》第三编合同赋予了解除经济行为主体合同的权利,但复杂的经济行为很难用几个简单的规定作为解除合同的“灵丹妙药”。笔者总结了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法院近期解除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

(1)解除股权转让合同的八个主要原因

1、受让人付款不及时;

2、转让方不配合办理工商变更手续;

3、转让方信息披露不完整;

4、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前,受让人应当提前行使(大)股东权利,处置公司资产,造成股东矛盾;

5、在公司接管过程中,转让方未按约定办理各种特殊许可证变更;

6、由于特殊原因,股权转让合同附有效条件,但转让人和受让人实际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

7、股权转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程序存在缺陷;

8、对导致合同终止的不可抗力事件的理解存在分歧。

上述问题可能单独发生,也可能并发。

(2)法院支持解除股权转让合同或确认合同无效请求的四种类型

在下列情况下,法院通常支持解除转让合同或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

1、股权转让需要经过法定审批程序,但未履行审批义务或审批程序存在重大缺陷。

2、股权受让人未完全履行付款义务,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转让人无重大过失,受让人仍怠于履行义务。

3、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的出现,导致股权转让客观上无法实现。

4、股权转让人隐瞒目标公司的债务数额巨大,受让人转让股权后实际无法行使股东权利或者其他重大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合同法定或约定终止条件的成果只会导致相关当事人享有终止权,而不是当然地导致合同终止。只有严格按照法律的方式和程序行使权利,终止权人才能获得法律赋予的效力。

(3)法院不支持解除股权转让合同要求的四种类型

由于终止合同将导致合同双方的交易行为发生重大变化,不利于社会经济交易行为的稳定,法院通常不支持下列情况下终止合同的请求:

1、受让人已支付部分款项,并已接管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的主要内容已履行。

2、受让人实际行使目标公司股东权利进行一系列社会交易,基本确定股权转让合同的目的。

3、转让人或受让人的违约行为不足以导致整个交易目的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

4、股权交易方或双方解除合同的方式或程序是违法的。

公司股权转让合同

二、公司股权转让要交税吗

我国法律已经作出规定,公司在股权转让的时候,是需要交税的。具体需要交以下这几种:

(一)企业所得税。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的买卖中,要按规定执行;

(二)个人所得税。若在公司股权转让的过程中,获得收益的是个人的话,要按照百分之二十的税率,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印花税。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关联到股份转让的,那么就需要交印花税;

(四)以及契税。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没有发生转移的,不需收取契税;如果在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则要收取契税。

三、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地怎么认定

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2、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转让约定的,以转让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转让原约定,或者转让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3、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院以前有关购销合同履行地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