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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需要自己到场吗?

发布时间 : 2023-05-24 06:31:11 浏览 469次

股权转让不一定需要在场,但如果股东委托他人,代理人必须出具相关的委托代理协议才能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代理人可以是同一公司的家庭成员、专业律师或其他股东。

一、股权转让需要自己到场吗?

公司股东变更不一定需要股东本人到场,但股东可以提前委托他人。委托他人帮助您变更的,应当提前到公证处办理委托证明。如果贵公司有多个股东,可以直接委托公司股东,股东可以一起办理。

股权转让

二、如何办理股权转让转让登记

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的规定,股权转让转让登记,依照如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在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转让登记。

(二)受理审查。

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十条规定,经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审查,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五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

5、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6、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登记决定。

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应当根据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4、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公司股权转让转让流程是什么

(一)首先需要您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与第三方(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价格、交接、债权债务、股权转让款的支付等事宜,转让方与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字盖章。

(二)需要另外那位股东对您的股份转让给第三方放弃优先购买权,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或证明。

(三)需要召开老股东会议,经过老股东会表决同意,免去转让方的相关职务,表决比例和表决方式按照原来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参加会议的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

(四)需要召开新股东会议,经过新股东会表决同意,任命新股东的相关职务,表决比例和表决方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参加会议的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讨论新的公司《章程》,通过后在新的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

(五)需要找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或验资报告。

(六)在上述文件签署后30日内,向公司注册地工商局提交《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新的《公司章程》、审计报告等文件,由公司股东会指派的代表办理股权转让登记。

(七)股权转让的债权债务一般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进行详细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