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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范围规定

发布时间 : 2023-05-24 08:41:41 浏览 412次

世界上不管是什么?会有一个范围,就像管理者一样,管理员工的数量是有限的,因为一个人的管理人员超过了他的管理能力,这将使管理混乱。因此,必须明确范围。以下司盟企服小编将介绍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范围的规定。

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范围规定

1、限制股份转让场所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在实践中,由于非上市和未上市的股份公司仍有一定的封闭性,只要股份转让遵循股票交付并记录在股东名单中,其效力在实践中仍得到认可。上市公司和新三板上市公司必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制度进行交易。非上市、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在依法设立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或者产权交易所进行交易。

2、记名股东和无记名股票的转让规则不同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记录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以代表人的名义单独设立户名或者记名。”

由此可见,法律强制发起人股票和法人持有的股票必须是记名股票。对于其他自然人持有的股票,授权股份公司决定发行记名股票或无记名股票。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股东以背书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公司应当将受让人的姓名、姓名、住所记录在股东名册中。”

为计算股东大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量,确定盈余分配支付对象,《公司法》第139条第2款特别规定,“股东大会前20天内或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天内,不得变更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出发。”

股东名册的登记是突出股份公司股东身份并相应对抗公司的充分证据。股份转让但股东名册仍变更的,股东不得对抗公司。实际上,股份公司股东在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天内转让股份的,不影响股份转让的有效性,但这种股份转让行为不得与股份公司抗争。公司仍有权按照股利分配基准日前五天股东名册中记载的内容向股东(尽管股份已转让)分配股利。此时,受让股份的股东将无法从公司除首领股利,因为他们无法与公司抗争。在实践中,这种股票也被称为除息股。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股东将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具有法律效力。”

3、发起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的特殊限制

根据《公司法》第141条第1款的规定,“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自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法》第十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公司股份及其变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是董事、监事、高级公司 管理人员转让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股权转让范围规定

二、股权转让转让登记受理审查

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十条规定,经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审查,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二)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五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

(五)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六)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公司股权转让所需资料

1、《公司转让登记申请表》

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3、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4、公司执照正副本(原件)

5、全体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对)

6、股权转让协议原件(注明股权由谁转让给谁,股权、债权债务一并转让,转让人与被转让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