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空间中商标冒用行为的行政处罚及其不足
1.针对网络空间中商标冒用行为的行政处罚手段针对网络空间中的商标冒用行为,目前有关的行政惩治手段主要体现在《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中。商标法》第60条规定,本法第57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引起纠纷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依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1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不难发现,我国的《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商标冒用行为规定了相对完善的行政处罚措施,但问题在于,尽管《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设置了比较多的行政干预措施,但却缺乏刑法强有力的后盾保障,某种程度上成了“无盾之法”。依靠行政手段打击网络空间中的商标冒用行为,其局限性还体现在以下方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