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商标法的历史发展
1875年由日本第一任专利局长高桥是清等人起草商标法,经1876年和1878年的两次讨论,制定出仅有九条的极为简单的条例草案。社会对这个条例有赞成的,也有反对的,致使起草工作暂停。由于出口蚕卵纸发生了商标侵权问题,这才给反对者猛击一拳,醒悟过来,希望尽快制定以商标注册原则为基本方针的商标条例于是在1881年提出了《商标条例》草案,经过二年多的审议,终于在1884年10月1日制定并实行了目本最早的《商标条例》计24条和附则。该条例和现今的商标法相比极其简单,但它仍包括了现代商标法的基本原则,比如注册原则、申请在先原则以及初步审查、有效期限、续展、商品的分类等。此条例经过若干次的修改,形成了现在的商标法。是:1889年对1884年的商标条例中不明确的地方作了修改,并吸收了欧美各国商标法的优点1899年时为了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又对商标条例作了修改,易名为商标法;1909年,为适应国内经济发展和国际保护商标的需要,修改了商标法,调整了权利所有人和他人之间的权益、对周知商标进行保护,实行联合商标制度,并建立对不使用的注册商标予以撒销的审判制度等;1921年,随着日本经济的发展,商标注册数量的增加,审查工作因而跟不上去的现实,以及针对1909年商标法的不足处,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1960年为适应战后经济复苏的局势,必须把原来的商标法改为现代化模式的商标法,对1921年商标法又进行了大的修改,主要涉及商标权的自由转让问题,增设了防御商标,以及强调使用许可制度等;1975年针对商标注册大量增加,审查时间延长的局面,以及预计加入商标注册条约等原由,又进行了一次修改,是谓适应当今时代的需要,该法于1976年1月1日施行。商标法规定,对商标专用权的取得必须通过申诮注册才能获得。请案进行实质性审查同时规定了不能注册的文字和图形。黎公约规定的一般要求外,还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