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交易的特殊性
专利交易,具有有形财产及服务类交易的共性特征,具有浓厚的政策倾向性,而且,伴随着技术指导、技术秘密和相关设备的交易,同时又因专利自身特性等因素,专利交易蕴含着如下显著的特殊性。交易主体的特殊性专利交易主体是专利交易过程中应首先确定的权利主体,主要涉及交易主体的资格问题,即该主体是否具有交易权利的资格。如果专利交易主体不合格,或者其主体资格存在缺陷,则可能直接导致专利交易行为无效。由于专利交易方式的多样性特征,决定了专利交易主体具有相对多元性的特点,包括专利卖方(主要是专利权利人)与买方、专利许可方与受许方、专利出资方与接受方、专利出质人与质权人等多种权利主体。实践表明,在具体的专利交易活动过程中,通常绝大多数专利权利主体并不直接参与交易,而是委托具有专业知识及职业资格的第三人代为实施交易。这无形中提高了专利交易主体的专业素养及具有专业知识的第三人的职业道德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