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区商标申请事务
发布时间 : 2024-11-07 05:36:00 浏览 1545次
1、申请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不限于澳门居民或法人);
2.商标标识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3.无工业产权法律制度199条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资格
1)任何持有澳门特区居民身份证的人士;
2)任何按澳门特区法律设立的法人;
3)如果申请人并非在澳门特区居住或设立的自然人或法人,则须委托以下任一人士作为其代理人,并递交有效的授权书:
在澳门律师公会注册的律师;
在澳门特区居住的自然人;
按澳门特区法律设立的法人;
在澳门特区获许可或获承认资格的工业产权正式代办人。时不适用)
申请方式
1)网上申请
登录经济局网页https://www.economia.gov.mo进入“知识产权-网上服务”版面。
2)纸件递交
申请人以中文或葡文填妥“商标注册申请书”表格后,应将申请表连同附件向经济局注册申请柜台提交,并在8个工作日内缴纳申请费用。
申请语言
中文或葡萄牙文
申请文件
1)委托书,需要公证;
2)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
3)商标图样(JPG格式);
4)商品/服务项目和类别;
5)如果需代办公证文件,还要额外提供有关代办公证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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