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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程序和条件

发布时间 : 2024-11-01 02:26:00 浏览 1339次

1)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在原属国已经注册或者已经通过初审合格,申请人名称、商标图样、所报的商品或服务项目、注册范围要与国内相同,然后由原属国主管部门向马德里协定世界知识产权国际局提出申请;

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程序和条件

2)原属国的主管部门应先对申请的项目进行审查,并证明“该申请的内容与国家注册簿中的内容相符,并注明该商标在原属国的申请和注册的日期和号码以及国际注册的申请日期”,申请人“还应根据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制定的分类表,指名相应的类别”,如果申请人要求将图案中的色彩予以保护,应在申请书中注明所需保护的颜色和色彩组合;

3)国际局在接到申请后,就开始对该国际申请的每一项目进行审查但这种审查是形式审查,对照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的要求审查分类是否准确、原属国所提供的证明文件是否符合要求、申请表格填写是否有误,当国际局认为该项目的所有一切都符合《协定》所规定的条款,审查认可后,国际局就着手办理注册,在国际注册簿上登记国际注册号码和国际注册日期,通知有关被延伸国家,刊登《国际商标公告》给申请人所属国主管机关烦发国际注册证书然后向有关被延伸国家发出要求领土延伸通知;

4)如果审查不合格,“国际局就暂缓注册并通知有关国家主管机关”,申请人必须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下同)3个月内补充材料,如时间不够,国际局允许有3个月的延长期如第二个3个月还不能提供完整的材料,则被认为该项申请已经放弃,并退还所交费用;

5)对申请表中所填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分类不当,或者措词含糊不清,国际局“应将有关商品或服务划分到相应的类别”并向原属国主管部门提出国际局的分类建议申请人如同意,则在3个月内完善申请材料,如申请人不同意,也可提出相反的意见,国际局可以考虑另提建议;

6)对于国际局认为是难懂的术语,包括含混费解或不正确词语的服务或商品名单,原属国主管部门应在接到国际局的更改通知后3个月内更改,或者说明理由,如时间不够,“国际局给予相同的期限齐备国际申请手续”,经说明后,即使国际局仍认为该术语难懂,但只要原属国主管部门能说明该术话的所属类别,国际局应以该极含混、费解或不正确词语注册商标”,如原属国国家主管机关无法指明相应的类别,国际局就“自行删除该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