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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马德里国际商标的异议

发布时间 : 2024-12-24 02:26:00 浏览 347次

这里的异议是指任何人认为在中国指定的国际注册商标不受商标局保护的意见。在中国申请指定保护的商标并未在商标局发布的《商标公告》中公布,而是在国际局发布的《国际公告》中公布。对我国指定保护的商标申请提出异议的,应当以《国际公告》为异议公告,而非国内《商标公告》(初步审定公告)。国内异议程序不同。受中国保护的指定国际注册商标异议期起始日期也存在差异:异议期起始于被异议商标发表的国际公告发表后第二个月的第一天,而非自公告发表之日起。国际注册商标的异议期与中国相同,也是三个月。

对马德里国际商标的异议

对在中国申请指定保护的国际注册商标的异议,可以针对部分商品或者服务,也可以针对全部商品或者服务。申请应通过代理人而不是国际局提交给商标局。

B.异议的审查和裁定

这里的异议申请审查,是指对我国指定保护的国际注册商标的异议,由商标局依照商标法进行审查;异议申请裁定是指对我国指定保护的国际注册商标提出异议,由商标局依据商标法作出是否予以保护的决定。注意的是,对国际注册商标异议申请的审查和裁定具体由商标局国际注册处(不是异议处)承担。

目前在中国指定保护的国际注册商标被商标局依职权驳回(无论是部分驳回还是全部驳回)的,商标局对部分或者全部被驳回的商品和服务终止异议程序;未被驳回的,商标局必须在驳回期的12个月内或18个月内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送异议回复通知(以基于异议的临时驳回通知形式),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通知异议人。请人答复的,应当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委托代理人在收到裁定通知之日起法定期限内直接(而不是通过国际局)向商标局提交答复。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复的,不影响商标局的裁定。

商标局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依法决定异议申请,并通过异议人(被异议人)的代理人书面通知当事人。局的裁决可以在规定的12个月或18个月的拒绝期之外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