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解除破产财产的保全措施
发布时间 : 2023-05-27 09:10:00 浏览 647次
一般来说,如果一家公司欠了大量债务,没有足够的能力偿还债务,它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那么,谁将解除破产财产的保全措施呢?请继续阅读以下由司盟企服小编为您仔细总结的相关知识,我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谁解除破产财产的保全措施?
破产案件受理后,债务人财产保全应当按照个别债权人的要求暂停。以其他方式查封、扣押、冻结或者保全的债务人财产,应当解除保全措施,纳入破产财产管理。在破产案件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法院和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通常不在同一法院,甚至不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由于法院之间的独立关系,法院不能相互干涉,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先通知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然后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解除财产查封,坚持“谁保全谁解除”的原则。

二、合并破产的条件
在进行破产企业的关联企业清理时,将关联企业合并清算,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第一是具备破产的条件,也就是破产企业的关联企业同时符合了《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破产原因条件;
第二是合并清算条件,目前破产企业与关联公司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三种情况:
第一种破产企业与其关联公司只有投资关系,没有任何交易;
第二种破产企业与其关联企业除了投资关系外,还进行了法律允许的交易,且主要资产和主要管理人员之间没有混同;
第三种破产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主要资产和主要管理人员混同,账目混合根本无法分清双方资产的归属。借鉴国外合并清算主要考虑帐户和资产的混合和债权人期待的通常做法,笔者认为对于前两种情况应分别清算,
第三种情况因相互之间关系的错综复杂,无法分清双方的资产归属,债权人交易通常信赖是整个企业集团的资信状况,且事实上已不可能分别清算,应进行合并清算。
三、保险公司不允许破产吗
依据我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出现破产法规定的,到期债务不能清偿或者明显资不抵债的,是可以申请破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九十条 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规定情形的,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第九十一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三)保险公司欠缴的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
(四)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公司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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