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实践中,如何认定注册商标使用许可?
商标实践中,如何认定注册商标使用许可?
一、商标实践中,如何认定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许可?

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一定的范围内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一定的范围是指合同约定的商标使用范围,包括:
(1)地域范围,即被许可人享有独占使用权的地域大小,它既可以是商标权上有法律效力的整个地域,也可以是某,特定地区;
(2)时间范围,即被许可人享有独占使用权的期限;
(3)商品范围,即被许可人使用商标的商品范围,既可以是在注册商标核定的所有商品上使用,也可以是在核定的部分商品上使用,前者为完全使用许可,后者为部分使用许可。
在商标权的独占使用许可中,被许可人的独占使用权具有与商标权相似的效力,但不享有商标权中的处分权。国家规定被许可人享有禁止权和诉讼权,即有权禁止他人在其独占范围内使用该商标,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其独占使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本《商标法》规定,独占被许可人对侵犯其权利的人可以行使禁止请求权和损失赔偿请求权。国家还规定被许可人在独占范围内享有许可权,即有权许可第三人使用该商标。商标法》没有具体规定商标权的独占使用许可,实践中,独占使用许可较少采用。
二、商标实践中,如何认定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许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3 条第 2 项的规定,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
三、商标实践中,如何认定注册商标的普通使用许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第 3 条第 3 项的规定,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普通使用许可中的被许可人取得的权利为一般使用权,不具有独占和排他的性质,商标权人可以同时在同一地域范围内许可多人在全部或部分核定的商品上使用该商标。可人不享有禁止权、许可权以及诉讼权,在发生商标侵害时,即使其利益受到损害,也无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国家为保护被许可人的利益,规定如果在一定期限内商标权人不提起侵权诉讼,被许可人也可以自行起诉。使用许可在我国较为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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