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许可合同备案办理须知
发布时间 : 2024-12-09 11:56:00 浏览 195次
授权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应当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注明被授权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授权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向商标局备案,并由商标局予以公告。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授权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授权人应当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合同副本,并提交备案。备案时,许可证持有人应当提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副本和《商标注册证》的复印件,并按照规定交纳备案费。
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须包含下列内容:
1.被许可使用的商标名称和商标编号。
2.许可使用之商品及劳务范围。
3.许可使用期限。
4.许可人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质量实施监督。
5.被许可人在其使用许可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名称和该商品产地的条款。
商标许可合同备案办理须知:
1.许可人必须是注册商标所有人或由其授权的许可人,被许可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备案手续由许可人办理。
3.通过一份合同许可被许可人使用多个商标的,许可人应当按照商标的数量提交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但可以只提交一份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副本,其他申请还应当提交合同复印件,并注明合同原件在哪。
4.一份合同许可一个以上的被许可人使用一个商标,许可人应当按照被许可人的人数提交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但可以只提交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
5.商标转让申请在未经商标局批准的情况下,不得以受让人的名义进行商标许可合同的备案。
6.依法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一经按约定的时间和条件生效,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将其作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其自身的法律效力没有影响。同当事人订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时,明确约定将经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7.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提前终止的,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当在终止协议签署之日起3个月内,由双方签署终止协议或者由法院和仲裁机构作出终止决定。
8.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变更手续时,应当提交企业登记机关的变更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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