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的利用之使用许可
发布时间 : 2024-12-10 08:57:00 浏览 219次
第一,普通许可。人允许被许可方在规定的期限、地域内使用某一注册商标。许可人保留自己在该地区内使用该注册商标和再授予第三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排他许可。人允许被许可方在规定期限、地域内使用某一注册商标,许可人自己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第三人使用。独占许可。人允许被许可人在规定的期限、地域内独家使用某一注册商标,许可人不得自行使用,也不得许可第三人使用。

2.其他方式的许可实际中还有的许可是作为争议的解决方式而产生的。如,某家公司追究一起商标侵权纠纷,向法院起诉,而最后的解决方式是双方达成协议,商标权人将商标使用权有偿许可给侵权者。对此前未经许可而非法使用的行为进行补偿。原来的侵权者变成被许可人,当事人转变为使用许可关系。三)使用许可的管理商标管理工作的目的在于保护商标所有人权益,维护驰名商标的信誉,防止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失控而给消费者带来损害。许可合同的管理主要通过备案制度来实现。
1.许可合同的标的必须是注册商标商标一经注册即获得专用权,受到法律的保护。注册的商标不享有专用权,任何人都可以无偿的使用。
2.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必须签订使用许可合同,并将合同副本保送商标局备案。合同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第一,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表;
第二,许可使用合同副本;
第三,许可使用商标的注册证复印件。
3.不予备案的情形第一,许可人不是被许可商标的注册人的;
第二,许可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不一致的;
第三,许可使用商标的注册证号与所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号不符的;
第四,许可使用的期限超过该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的;
第五,许可使用的商品超出了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的;
第六,未缴纳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的;
第七,备案申请中的外文书件本附中文译本的;
第八,其他不予备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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