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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许可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 : 2025-01-05 11:56:00 浏览 945次

(一)首先确定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0月12日颁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包括以下3类: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和普通使用许可。

商标使用许可注意事项

1.独占使用许可

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期间、地域,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商标。

2.排他使用许可

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期间、地域,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3.普通使用许可

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期间、地域,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可自行使用该商标并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使用许可的方式不同,决定许可人与被许可人的权利义务的不同,许可人收取的许可费用也不同。道理很简单,但是现实中有很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并没有关于使用许可方式的规定,一旦发生争议则无法确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商标使用许可方式是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不可少的内容,一定要在合同中写明。

(二)注意许可人与被许可人的法定义务

商标许可合同不同于普通的民事合同,普通民事合同的权利义务由签约各方自行约定,法律并不加以干涉。商标许可合同法律则为许可人和被许可人设定了法定义务,双方必须履行。

L许可人的法定义务

商标法第40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据法律规定,在商标许可合同中,许可人的法定义务是监督被许可人使用被许可的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商标许可人违反质量控制要求的后果,各国法律规定和实践可能不尽相同。现行商标法虽然对商标许可人的质量控制责任进行了要求,但并未就违反此项要求的法律后果进行直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作出的司法解释《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中认为:“任何将自己的……商标或者可资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或个人,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的产品制造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中美国通用汽车公司为事故车的商标所有人……本案中以通用汽车公司、通用汽车海外公司、通用汽车巴西公司为被告并无不当。司法解释虽未直接从商标法角度出发,而是依据民法通则和产品质量法规定,但也作出了商标所有人应对经许可使用其商标的产品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的结论,从而对商标法中未作规定的许可人质量监控责任作了进一步补充规定。司法解释为消费者追诉商标许可人的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我国许可人如果不监督被许可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产品质量,不仅可能导致商标权被撤销,更为可怕的是可能被要求承担连带责任。我们虽然没有看到具体明确的规定和案例,但是以后难免不会有这种情况发生。

2,被许可人的法定义务

商标法第40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据上述法律的规定被许可人有两个法定的义务:一是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质量;

二是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虽然规定了被许可人要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但是对于如果违反这个法定义务的被许可人将承担什么责任,目前没有看到明确的法律规定,也检索不到相关的案例。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被许可人不标明自己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由被许可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收缴其商标标识,并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