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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许可法律关系与对外连带责任(二)

发布时间 : 2025-04-08 03:02:00 浏览 184次

通过上篇内容,大家已经了解了商标许可法律关系与对外连带责任的意思,也通过鹰达信公司与佰加尔公司特许经营协议纠纷案的内容了解了商标法对于该条例的原理,下面就和司盟企服一起来看看案件评析人对于该案件的具体分析,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许可法律关系与对外连带责任(二)

我国商标法虽然规定了商标许可质量保障和许可注明义务,但不履行该义务,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则不明确。在民事侵权案件中,主要的争议在于许可人与被许可人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有观点认为,质量保障义务主要是一种合同义务,违反该项义务所产生的侵权责任应根据合同约定或履行情况来确定承担责任的主体。例如,商标许可人如果按照约定履行了质量监管义务,则对许可人产品所产生的侵权问题不承担责任。但从我国立法设立商标许可质量监督制度的目的而言,可以推测立法者认为商标许可的质量监督并不仅是一种合同内部约束问题,也不是一个可以通过市场竞争直接解决的问题,商标许可质量监督义务涉及消费者利益乃至公共利益,应当进行房家干预。商标质量监督制度涉及商标许可与被许可人利益与消费者利益或金共利益之间的权衡,显然消费者利益或公共利益在价值位阶上处于更优势的地位,在两者发生冲突时,应当首先保障消费者利益或公共利益。因此,被许可人因产品质量发生侵权时,应当由商标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共同对外产担连带责任。

当然,商标许可法律关系的内涵究竟是什么?是否意味着许可人需要你证或监督被许可人制造的商品不构成侵权,还是仅监督被许可人制造的商符合消费者预期?商标质量保证功能是否包含瑕疵担保责任,如果被许可制造的商品有瑕疵或侵犯他人专利权,消费者应该向被许可人追究瑕好保责任,还是请求被许可人承担连带责任?这些问题还是有争议的。法院在个案批复中曾认为,任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资,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或个人,均属于规定的“产品制造者”和《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但也有不同学术观点认为,“在商品或服务上贴附商标,只不过为消费者在将来选择同样或不同商品提供了参考而已。商品质量变化的唯一制裁是,消费者如果失望了,他下次就会选择不同商品”。笔者倾向于认为,如果许可人要承担责任,可能也仅限于产品质量,至于其他可能产生的侵权责任,应该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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