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许可权
2013年《商标法》不但明确了许可合同的备案由许可人来完成,而且还规定许可需要由商标局进行公告。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商标法》第43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该规定,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未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缴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使用许可因许可方式不同,被许可人的权利范围也不相同。《知识产权法典》在714-1第2款和第3款规定,商标权可全部或部分作独占或非独占性许可使用,也可作为抵押。占许可依使用章程产生。可人违反许可限制的,商标注册申请权或商标权得用以对抗之。规定了两种许可方式,即独占许可和非独占性许可。台湾地区学者也将商标授权契约分为两种:独占授权(exclusivelicense),即授权人在授权使用之同一时期与同一地域内不得将同一专用权授权给被授权人以外之人使用,包括授权人本身在内;被授权人具有排他的专用权,从而得行使侵害停止请求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占授权(non-exclusivelicense),授权人得在同一时期与同一地域内将同一专用权授予两个以上之人实施或使用。11]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第3条规定了三种商标被许可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