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商标注册许可合同
(一)独占性许可合同这种合同具有排他性,只允许在一个地区内、在一定条件下由独家使用。可合同规定的范围之内,独占使用权所有人在指定商品上有独立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因此,在许可合同规定的地区范围、时间范围和商品范围的限制外,独占使用权和商标权具有相同的效力,不仅可在其规定范围内使用,还可以排除他人使用。他人使用就是侵权,要赔偿损失。商标权所有人也不能在同一地区内使用,否则,也是侵犯独占使用权。粮油进出口公司和美国可口可乐签订的合同就属此种。使用可口可乐商标只能由我国一家企业生产,其销售、分配也只能在国内,同时,我国饮料厂所用的可口可乐包装,除瓶盖上增加“中国北京”外,其余皆用可口可乐商标而且,我国企业还得承担不损害该商标的义务,一旦遇有侵犯其商标权时,应协助该公司解决,协议终止时,我国饮料公司即停止使用该商标。这种合同的独占性,一般使用不多。)普通许可合同普通许可合同,是指在一个地区内,一个商标可以同时允许两个以上的人使用,不受任何限制。用范围之内不能排除他人使用此商标。合同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商标促进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的作用。上海烟厂和青岛烟厂天津烟厂签订了使用“大前门牌”商标的有偿使用许可合同,使青岛、天津两烟厂同时能生产“大前门牌”香烟。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时,其内容应该包括: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概念和种类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制度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知识产权制度,也是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必不可少的一项商标法律制度。实行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制度有利于扩大市场主体之间的横向联合,促进技术的引进和转让,发挥市场主体的优势,扩大名牌商品的生产规模,满足市场需求,提高经济效益。实行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制度有利于发挥注册商标的作用,实现注册商标的经济价值,增加商标权人和被许可人的经济收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人通过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不仅进一步提高了自己商标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而且还可以获得可观的经济收入;被许可人通过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可以迅速发展生产,增强经济实力,也可以增加自己的经济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