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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两种商标注册许可合同

    两种商标注册许可合同

    (一)独占性许可合同这种合同具有排他性,只允许在一个地区内、在一定条件下由独家使用。可合同规定的范围之内,独占使用权所有人在指定商品上有独立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因此,在许可合同规定的地区范围、时间范围和商品范围的限制外,独占使用权和商标权具有相同的效力,不仅可在其规定范围内使用,还可以排除他人使用。他人使用就是侵权,要赔偿损失。商标权所有人也不能在同一地区内使用,否则,也是侵犯独占使用权。粮油进出口公司和美国可口可乐签订的合同就属此种。使用可口可乐商标只能由我国一家企业生产,其销售、分配也只能在国内,同时,我国饮料厂所用的可口可乐包装,除瓶盖上增加“中国北京”外,其余皆用可口可乐商标而且,我国企业还得承担不损害该商标的义务,一旦遇有侵犯其商标权时,应协助该公司解决,协议终止时,我国饮料公司即停止使用该商标。这种合同的独占性,一般使用不多。)普通许可合同普通许可合同,是指在一个地区内,一个商标可以同时允许两个以上的人使用,不受任何限制。用范围之内不能排除他人使用此商标。合同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商标促进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的作用。上海烟厂和青岛烟厂天津烟厂签订了使用“大前门牌”商标的有偿使用许可合同,使青岛、天津两烟厂同时能生产“大前门牌”香烟。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时,其内容应该包括:

  •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概念和种类
  • 「原创」商标普通许可可以转授权吗?
  • 「精选」商标许可备案是什么?
  • 选定被使用许可或商标投资的对象
  • 如何申请注册商标许可?
  • 商标法司法解释第三条对于商标使用许可有哪些内容?
  • 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要多久?
  • 商标许可申请要求及许可当事人
  • 商标许可 侵权 被许可人 承担责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