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协定》对商标的注册条件做了明确规定。能够注册的商标必须具有“识别性”,即能够把不同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对商标的本质要求。知识产权协定》第15条第1款,把“视觉能够识别”作为可以获取注册的条件之一。就排除了“音响商标”和“气味商标”的法律注册。没有把“立体商标”排除在外,但这一要求并不是强制性的。曾在商标行政管理中拒绝为“立体商标”注册,也并没有违反这一条款规定,因为在第15条第2款又有这样的补充:只要不背离《巴黎公约》,成员可以根据协定没有列出的其他理由,拒绝给某些商标注册保护。各个成员国在商标注册时就可以允许有自己的特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