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注册商标在我国进行保护的立法建议
(1)确认未注册商标使用权为合法的在先权利正如理论界所争论的,对于一般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涉及一个很重要的问题,那就是,一般的未注册商标使用者的在先使用是不是可以产生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在先权利,对于该问题,法律应该尽量地给予交代清楚而不应该再含混不清。注意到新商标法增加了这样两条涉及在先权利的条文,一条是《商标法》第9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一条就是《商标法》第31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说第9条内容的增加是为了符合TRIPs协议第16条的规定“上述权利不得损害任何已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影响成员依使用而确认权利效力的可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