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民事司法保护
(1)在向人民法院起诉前,对于情况紧急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采取相应措施。包括第一,诉前停止侵权令和诉前财产保全。《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这一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就可以避免侵害进一步扩大,也可以通过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对侵权人的财产进行保全,从而保证判决生效后,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得以弥补。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临时保护措施或者诉前财产保全的具体程序是,人民法院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其请求;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临时保护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人在法院采取临时保护措施即责令停止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临时保护措施。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法院在诉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限于请求的范围以及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方式可以是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当事人对采取临时保护措施以及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诉前证据保全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