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商标呢?
关于驰名商标的维护,《巴黎条约》第6条之二规定:“自注册之日起至少五年内,应准予撤销此类商标的请求,并应准予禁止使用此类商标的期限,该期限可由欧盟成员国加以规定。凡以不诚实的方式注册和申请的商标,要求撤销注册或者停止申请的,不得以任何时间约束该规则。“根据这一规则,登记不是通过欺诈获得的,也不是打算用于欺诈。驰名商标所有人只有在注册五年内对其注册有异议的,才能撤销其注册。五年后提出争议的,不能再撤销。由此可见,这也是对其他商标所有人权益的保护。但是,对于欺诈手段或者欺诈意图,无论驰名商标所有人何时提出异议,都将被撤销。“TRIPS协定”第16条第2款也规定了同样的规则,“巴黎条约”中著名商标的维护仅适用于服务商标的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