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著名商标识别和保护条例
第八条申请人著名商标、商标登记人应当应当向所在区市工商行政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一)申请表著名商标、认定,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20日内,第十三条著名商标省人民政府管理部门工商行政发布认定公告,应当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评审认为符合著名商标认定、应当条件的,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 应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审决定,保护著名商标的每一个人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著名商标认定的保护和管理,可以向省人民政府管理部门申请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