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世与商标法律保护
商标权是一种标记性权利,其根本价值不在于通过办理注册手续而获得权利,而是体现在广大消费者对它的知晓程度和信誉如何。知晓程度和信誉是权利人通过长期的使用,保持产品的优质和服务的优良,以及大量的广告宣传等获得的C为公众广泛熟知并享有高信誉的驰名商标,往往价值连城,是所有人在竞争中取胜的重要财产权。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知识产权协定》规定各成员对其他成员的驰名商标应予以特殊保护的主要原因。我国十多年来的商标侵权审判实践,假冒驰名商标商品和以各种不正当手段侵害驰名商标权的行为,一直是我国存在的主要商标侵权行为。我国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尚未规定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虽然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下称《规定》,但毕竟是部门规章,在审判中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对有些侵害弛名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能依法有效制裁。不论从履行《巴黎公约》义务还是从我国的国情看,我国都应当通过立法加强对弛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