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在他人作品中使用商标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在他人作品中使用商标,一些影视公司常在电影或电视剧的标题或内容中使用他人商标,也是一类重要的案件,下面就和司盟企服一起来看看商标法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我们提及的美国最高法院Dastar案,通过严格解释商标法的“混淆来源”尝试廓清著作权法与商标法边界的案件。第九巡回法院也提到,内容使用行为的合法性是版权法而不是兰哈姆法上的问题,”后者只解决有形产品的来源混淆问题,诸如作品内容来源等类型的混淆在兰哈姆法中不具有可诉性。但是,麦卡锡教授认为:角色名称和形象可以识别来源;在现实生活和虚拟电影中使用角色形象,可以同时受版权法和商标法禁止。

美国还有案件提到,当商标是在表达价值的意义上使用(for their expressive value)而不是在来源识别意义上使用时,需要平衡公众言论自由的利益和公众不受混淆的利益。Rogers案为分析这种利益平衡提供了法律框架:在表达性作品中使用商标的行为不具有可诉性,除非这种使用与所涉作品之间不具有艺术相关性。或者尽管具有一定相关性,但如此使用明显对作品来源或内容产生混淆。四一些案件认为这种“艺术相关性”只是不能为零即可。“即便最轻微的艺术相关性也足够,法院不应施加严格的艺术分析”,即便原告提供的调查报告显示被告在网络游戏使用原告肖像的行为使多数消费者产生混淆,法院仍然认为这种混淆的风险应让步于艺术表达的利益。
2017年,加州南区法院受理了Seuss案。原告DrSeuss撰写和插图的Oh the Places You’Il Go!(GO!)图书在美国非常畅销,大学毕业和高中毕业时常被作为赠送礼物,多年在纽约时报畅销书排名中位列第一。被告制作了《星际迷航》科幻影视系列电视剧,在封面或首页上使用OhThe Places You’l Boldly Go!原告认为被告使用相同的标题、字体和插图风格侵犯了其版权和商标权。其中Oh the Places You’lGo!是原告的注册商标,任何经过原告授权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封面都会伴随有与相似的插图和字体,被告未经授权的使用会使得消费者误以为其经过了原告授权,原告为此还提交了消费者混淆的市场调查报告。在版权侵权方面,地区法院认为被告将Ohthe Places You’Il Go!与《星际迷航》电视剧(franchise)的混合使用具有高度转换性,不会对原告作品市场造成损害,构成合理使用。在商标侵权方面,地区法院认为适用了上述 Roger案的规则,只有没有任何艺术相关性的使用商标行为才不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而被告在本案中对原告商标的使用与其电视剧作品之间具有艺术相关性;此外,被告的版权页明确声明:“这是滑稽模仿,与CBS工作室或DcSeuss之间不具有任何联系或背书”,被告还在封面注明:“Dr.Seuss未经授权”,因此也不存在明确的混淆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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